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1628/2021-8400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7日
标  题:
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桂科监字〔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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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日期: 2021-05-13 17:45    |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研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以及《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归口管理的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有关信用行为评价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广西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自治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政府工作人员的科研信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统筹各类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有关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诚信记录与管理、失信行为记录的申诉与处理等。

第六条 各责任主体按照分层级管理的要求,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依法依规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和记录科研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组成和记录

第七条 广西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4个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申报人员、承担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二)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三)评估评审咨询专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四)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 信用记录包括基础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3类。

第九条 基础记录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基本信用情况。

第十条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项目承担情况、项目管理和服务能力、条件保障及科研能力、信息真实性、守信行为激励等守信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和金融、税收、司法失信行为等。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等级评价制。信用分值设置上限100分,各责任主体的基础记录分值为70 分,存在良好信用行为的予以加分,累计加分满分30分;失信行为记录实行扣分制,根据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性质和程度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承担)人员、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科技管理服务机构及评审评估咨询专家为科研诚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工作职责分工,主动监督和报告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自治区科技厅进行信用调查、记录及维护工作。真实有效的信用记录可作为其申报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信用材料。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广西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考核科研履约情况等。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收集、记录、维护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信用记录的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科技厅及委托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记录主体”)分别依据4类责任主体的基础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及失信行为记录等形成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并核实认定,如实记录到广西科研信用信息系统。

(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及时调整相应责任主体的信用分值。

(三)自治区科技厅可将有效合法采集的其他与科技活动有关的信用数据用于评定、调整各责任主体科研信用分值。

(四)相关责任主体认为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遗漏,以及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等情形的,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自治区科技厅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及时更正并发布更正公告;异议不成立的,反馈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

自治区科技厅应在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复核结果。相关异议处理完毕后,调整相应科研信用分值。

(五)已生效的科研信用记录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公开。信用评级结果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及时调整为B级及以下等级;对失信行为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永久限制措施的失信行为记录除外)。各类责任主体在信用记录过程中由于“红名单”“黑名单”调整而产生分值变动的,依程序及时调整。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评价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很差5个等级,分别用AAA(90~100分)、AA(80~89分)、A(70~79分)、B(60~69分)、C(59分及以下)表示。

第十八条 根据《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责任主体列入“红名单”: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项目称号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广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科研信用等级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科研信用等级的责任主体。

凡列入“红名单”的各类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按照上述第十六条处理,及时移出“红名单”。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调低至C级(即一票否决):

(一)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

1.项目负责人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及相关要求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2.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被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无申请终止结题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3.其他科技专项负责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向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专业机构报送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4.其他科技专项无正当理由未通过专项工作考核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材料等;

5.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6.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7.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

(三)评估评审咨询专家

1.在会议评审工作中,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经组织方同意擅自离席等不遵守现场规则和制度的行为;

2.在函评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评估咨询任务或擅自委托他人代评的行为;

3.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5.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

(四)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同一责任主体有两种及以上身份的,对其多种身份独立记分;同一科技计划项目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分别对责任主体记分;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责任主体实施独立记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通过广西科研信用信息系统,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记录和评级进行信息化管理,作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对各信用评价等级区别应用如下: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AAA级)的,自治区科技厅可以授予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责任主体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同时在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AA级)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责任主体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在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A级)的,给予其承担和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任务、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资格。

(四)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B级)的,限制其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

(五)信用评价等级为信用很差(C级)的,限制其自申报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其参与其他科技项目(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一旦记录,立即生效。结合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科技专家库,不断完善广西科研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加强与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

按有关规定将其信息共享至国家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及自治区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下列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失信行为可以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原因清楚、理由充分的,经认定可以提前信用修复:

(一)项目负责人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或工作进展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期(逾期但尚未超过6个月)退回因故终止实施、撤销或无申请终止结题等项目结余经费;

(三)评估评审专家履职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针对一般失信行为,实行限制修复管理:

(一)一般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责任主体在3个月内不可申请提前信用修复。

(二)限制修复期满后,责任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信用修复,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信用承诺书。

(三)如不主动申请修复,一般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满2年,自动信用修复。若2年内再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记录信息有效期延长至5年,不可申请提前信用修复,5年后自动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通过整改进行信用修复,不适用以上提前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

其他失信行为,参照《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期满自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修复由相关责任主体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承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自治区科技厅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查,拟同意修复的,应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进行复核处理。

自治区科技厅收到责任主体提交的修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做出修复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原始失信记录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八条 造成较大影响的失信行为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不予信用修复。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