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广西科研信用建设,规范科研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出台《细则》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上对科研诚信工作作出全面系统部署,明确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分工,确定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予以“终身追究”和“一票否决”。201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1号),规定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估评审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法人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惩罚措施、部分守信激励机制及科研信用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强调要实行科研信用承诺制度、科研信用评价制度、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以及实行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二、《细则》起草思路和框架结构
(一)总体考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广西科研信用建设需求,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对科技活动中4类责任主体——项目申报(承担)人员、评估评审咨询专家、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的科研信用进行全过程评价,突出科研诚信导向,激发责任主体守信动力,提升科技创新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
(二)框架结构
《细则》共分为六章,三十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对象、评价主体等。第二章为“信用评价的组成和记录”,主要规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信用记录构成、信用分值设置和信用记录定义以及相关责任主体职责、自治区科技厅职责,并对信用记录程序、信用评级动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章为“信用评价与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主要规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等级评价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很差5个,分别用AAA、AA、A、B、C表示。明确了“红名单”管理事项和一票否决及分别计分的情形。第四章为“信用评价管理与应用”,主要规定信用评价结果管理与应用的方式,针对5个等级,分别在项目管理自主权,项目结余资金安排,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以及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给予不同的激励或限制措施。第五章为“信用修复”,主要规定信用修复的情形、流程、限制修复期和例外情况及不予修复的情形。规定了可以申请提前修复信用的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流程,即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失信行为可以在限制修复期满后,责任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可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规定的相关流程申请提前修复信用。同时,明确规定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修复的,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等不予申请提前修复信用的情形。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细则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三、《细则》的主要特点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广西科研信用评价以事实为依据,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相结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科技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
(二)科学系统,合理有效。多维度的广西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既符合评价对象特点,又兼顾不同评价对象在科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科研信用管理的科学有效。
(三)坚持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四)信息共享,联合应用。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一旦记录,立即生效。信用评价等级为C(“很差”等级)的责任主体列入广西科研信用“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将其信息汇交至国家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及自治区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五)动态管理。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信用评级结果A级(“一般”等级)及以上等级的责任主体产生失信行为的,及时将其等级调整为B级(“较差”等级)及以下等级;对失信行为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永久限制措施的失信行为记录除外)。
(六)信用修复。明确了信用修复程序、时间及限制条件。信用修复制度是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失信主体解除惩戒限制的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推动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有利于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对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环境,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