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1628/2021-13300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08日
- 标 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拨付实施细则(试行)
- 发文字号:
- 桂科外字〔2021〕86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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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拨付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提升统筹利用国际科技创新资源的能力,在确保资金高效、规范、畅通使用的前提下,实现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便利流动,根据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若干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和《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8〕7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是指由区内单位牵头、国/境外单位联合承担的、自治区科技计划予以立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第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使用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费时,必须严格执行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遵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并遵循合作共赢、职责明晰、配置合理、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和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必须根据项目的任务特点和分工,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对项目经费中需要拨付至境外使用的金额、方式、开支范围、收款账户及双方责任予以明确。
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外开设有外汇账户并可以出具发票或收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对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进行背景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都必须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项目经费采用人民币结算,在项目获批立项后按程序拨付至牵头承担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向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拨付项目经费时,必须分两期拨付,且首期按应支付资金的80%拨付,剩余20%待项目结题审计后,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予以等额拨付或收回;如项目经费总额超过200万元,应根据项目任务进度安排分批次拨付首期经费。
第五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经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办理纳税手续。按照现行规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作为经费拨出方,应向所在市税务局申请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并依法扣缴相关税款;所需缴纳税金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立项合同(任务书)、纳税凭证及合作协议等材料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用汇审批手续,然后持自治区财政厅出具并加盖用汇单位公章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用汇申请书》,到相应银行办理向境外汇款手续。在对外支付过程中,优先使用人民币对外支付,若国/境外单位所在地不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方可申请使用外汇。
第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自主管理使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