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权力事项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一 |
行政处罚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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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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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部门规章】《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5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本规则。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
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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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专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话,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建立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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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为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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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举办者未按规定履行专利审查义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登记簿副本,被许可实施人还应当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提供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进场参展。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会展的举办者允许未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举办者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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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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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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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
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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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检查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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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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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建立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
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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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规范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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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3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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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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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专利纠纷相关调解 |
1.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专利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先行调解。 |
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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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专利纠纷的调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知识产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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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科技成果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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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第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指定科技成果登记信息公开平台的日常建设和维护。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
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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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柳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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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柳政办〔2012〕234号《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七十三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七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
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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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技术贸易机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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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第三次修正)第九条 设立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业务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具备设立企业应当具备的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其从事的技术贸易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占本机构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对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的要求可适当降低;第三十八条 对不具备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技术贸易机构,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
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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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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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柳政办〔2012〕234号《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七十三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七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柳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
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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