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885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规〔2019〕17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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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柳 州 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规〔2019〕1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促进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柳州市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办发〔2015〕135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柳发〔2017〕4号)精神,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柳州市各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
第三条 鼓励事业单位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第四条 依法授予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采取的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国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由市科技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明确;其他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归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可以在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前与研究开发人员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可以享有项目成果部分知识产权。
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规范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和工作程序,建立落实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收益分配、绩效奖励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应当遵循市场机制,可以采用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转移转化方式的确定应当符合科技成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要求。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内容,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八条 事业单位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九条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将收入上交国库,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则不需上交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将大部分收益所得(70%—99%)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
第十一条 制定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具体科技成果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方案,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与分配制度规定内的相关方协商确定,并订立合同。
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自主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
(四)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五)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如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一部分,给予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股权奖励的,其分配方式与比例方案应当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市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五条 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支出,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项目管理,不受事业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重大研发项目牵头人、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延长至5年。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按现行的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