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 2019-05-14 10:02    |  作者: 柳州市科技局

一、政策背景

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变的关键环节,是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必然选择,对于柳州市科技创新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万亿工业强市,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具有重要意义。

2015,国家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8年自治区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我市需尽快起草政策对涉及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权限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工作机制、工作要求、责权利约束等方面的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以增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文件构成

(一)《若干规定》共十九条,由六部分构成。

第一至第三条是政策起草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四至第十五条是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规定;

第十六条是关于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规定;

第十七条是关于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个税优惠的规定;

第十八条是关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规定;

第十九条是关于政策施行日期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亮点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管理权。

一是依法授予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采取的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国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二是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将收入上交国库,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则不需上交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亮点二: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

一是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所得(70%—99%)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

二是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自主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

  (四)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五)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亮点三:明确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可以兼职或者离岗创业。

科技人员可以兼职到企业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重大研发项目牵头人、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延长至5年。有关人事关系参照桂人社发〔201722号《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亮点四: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经备案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亮点五: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每年向其主管部门和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相关链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柳政规〔201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