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科规〔2026〕2号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和《柳州市关于加强人才支撑推动高质量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等规定,通过在科技资源富集区建设具备双招双引功能的合作载体,破解柳州高层次人才短缺、研发能力不足等难题,推动先进科研成果和优质项目在柳州落地转化,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规字〔2024〕6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飞地,是指柳州市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柳州市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类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旨在实现飞出地资源、政策与飞入地技术、人才的有机融合。
第三条 科创飞地的建设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营;面向产业、需求牵引;开放协同、互促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紧扣我市“10+N”现代化工业体系牵头建设。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科创飞地申报备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柳州市合法经营的单位,对科创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科创飞地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应与申报单位密切相关,围绕申报单位业务需求开展科技活动,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和目标。
(三)申报单位近两个年度的研发经费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四)科创飞地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五)科创飞地拥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研发人员,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的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研发团队特别优秀的,研发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六)科创飞地在飞入地应具备自主研发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其中,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科研设施、仪器设备、软件等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柳州市科创飞地申报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发布科创飞地备案申报通知,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推荐。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三)形式审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评审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形成综合意见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可视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验。
(五)公示。市科技局将拟同意备案的科创飞地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审定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决定备案名单并对外公布。
(七)市科技局将已完成备案的科创飞地名单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六条 获得备案的科创飞地,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支持,按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由市科技局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对科创飞地建设资金投入较大,或项目孵化、人才引进、重大成果及产业落地转移等方面成效特别突出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科创飞地全职聘用的人才可申请我市人才项目和科技项目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创飞地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履行对科创飞地的备案、调整和撤销等方面职责,统筹布局科创飞地科技项目。市财政局负责科创飞地科技项目资金预算保障和拨付。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领域、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科创飞地,协助做好科创飞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对违反《柳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经费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科创飞地通过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不设有效期。科创飞地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科创飞地发生申报单位变更、运营场地缩减超过30%等重大事项变更,应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若出现不适合继续运营的情况,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请撤销科创飞地备案。
有下列情形但未及时主动申请撤销的,经市科技局组织查证属实后,直接予以撤销。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已不再具备柳州市科创飞地服务保障能力的。
(四)逾期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科创飞地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未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的。
被撤销备案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两年后获重新备案的,原则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不再给予项目支持。
第十条 科创飞地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科技局可视情况对科创飞地是否持续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发人员、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经费拨付及第九条所列情形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办法发布之前认定的柳州市人才飞地,继续按照《柳州市“人才飞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柳科规〔2023〕5号)开展补助与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统一纳入科创飞地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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