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871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州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 柳科字〔2017〕6 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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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精神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柳发〔2017〕4号)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引进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和应用技术,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参照《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16〕71号),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以下简称成果补助),是指对企业购买国内外符合我市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并在本市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分阶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三条 成果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即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研发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绩效后,经评审核验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成果补助列入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立项支持,补助经费由柳州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企业可自主统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后续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出资通过购买、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金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五条 申请成果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
(三)技术合同须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经市技术交易机构复核备案。
(四)购买科技成果交易的完成时间在补助申请截止日期前的3年之内。
第六条 补助类型和相关要求
(一)充分考虑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需求,补助类型按成果购买转化阶段分为下列两种:
1. 购买补助: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 转化补助: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后,根据转化实现的年新增销售收入情况,在购买补助的基础上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上述两种补助类型并行,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申请。
(二)分期支付合同须在技术交易额全部实现后方可申请补助。
(三)对于同一成果,两种类型的补助只能各申请一次,鼓励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后一次性申请补助。
(四)已获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立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不再给予重复补助。
(五)一年内单个企业的科技成果补助不超过3项。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购买补助,按3类标准予以阶梯式补助:
1. 技术交易总额为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成果,按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
2. 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成果,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内的按上述1的标准补助,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交易额的25%补助。
3. 技术交易总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成果,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按1和2的标准补助,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交易额的20%补助。
4. 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个别特别重大的购买成果,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支持,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转化补助,在购买补助的基础上按以下3类标准予以补助:
1. 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再额外增加技术交易额10%的补助,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及年新增销售收入。
2. 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再额外增加技术交易额20%的补助,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 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再额外增加技术交易额30%的补助,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单项成果购买补助和转化补助累加的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年新增销售收入。
(四)成果交易双方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25%(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含)以上、企业实际控制者为亲属关系)的,不属于购买补助范围,实现产业化后可申请转化补助。
(五)同一成果已获得购买补助的,产业化后可再申请转化补助,但只补助差额部分。
第八条 柳州市科技局负责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报程序和途径
(一)成果补助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柳州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二)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注册登录“柳州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写提交申报书,并扫描上传有关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实验批件、技术标准等。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科技成果交易证明: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市技术交易机构复核备案材料。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3.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证明: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5. 交易双方是否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
(三)企业按照申报指南时限要求,将申请的纸质材料送至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市科技局。
第十条 评审和立项
(一)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对申请补助成果进行审核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至少包括行业、审计专家各1名。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补助成果和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后下达立项通知,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
项目属于奖励性后补助,实行诚信化管理,无需签订科技计划课题合同及开展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专业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成果补助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取消相应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涉密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柳州市科技局、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