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869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柳发〔2007〕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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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来源: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2011-09-26 10:29    |  作者: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工业强市,富民兴柳”的总体发展思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柳州。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桂发〔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新时期科技工作方针,大力推进“柳州创造”,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柳州市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作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不断提高市民科学素养,提升全市科技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区域性先进制造业基地,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一)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要实现从“柳州制造”向“柳州创造”的转变,建设创新型城市,必须着眼未来,把科技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力争到2010年使科技进步对我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0%。通过构建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城市创新体系,增强创新源,完善创新链,加强创新交流与合作,优化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全社会创新激情,努力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打造一大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创新型企业,争取在10—15年内创造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名牌产品和国际知名产品。

  (二)多管齐下推进科技发展。

  1.科技研发与产业化相结合。以产业化为目标,针对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跟踪先进水平,研究开发关键技术或重要产品,争取实现重大突破,形成结构合理、互动互促的产业链;大力推广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传统产业的应用,全面提升我市产业的技术水平。

  2.企业为主与政府推进相结合。完善企业与政府相结合的创新发展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进步中的主体作用及政府的引导作用,通过观念、环境、制度、管理、服务等创新推动,促进科技创新,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的主体。

  3.科技创新与理论、制度创新相结合。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加速推进企业的体制创新,积极探索鼓励民营企业、非公企业发展的新路子、新政策及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营造浓厚的科技创新环境。

  4.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重点,加强集成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加强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先进企业的合作,加大技术、智力、人才引进的力度,加快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实现自主创新跨越式发展。

  二、完善创新资金链,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健全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使我市科技投入水平同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的要求相适应。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

  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确保财政支出的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的稳定增长。各级人民政府将科技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科技投入及科技三项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科技三项经费(不含上级拨款部分)必须达到当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5%以上,其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县区科技三项经费必须达到当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以上。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用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和科技培训等工作,并保持稳定增长。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域总人口每年人均不少于0.25元、0.20元、0.50元安排科普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科普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及管理。

  进一步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加大对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科技投入,增加重点领域、重大专项的研发资金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放大作用,实现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为主向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为主的转变,增强政府投入调动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同时,加强科技项目及经费的申报、评估(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监管,建立科学的评估监督机制及重大科技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

  (三)设立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设立柳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开发与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或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以及社会公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科技成果,尤其是重点奖励技术含量高、效益好、对推动行业和全社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影响大的重大科技成果。

  (四)设立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设立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及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条件并计划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创新资金对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对符合条件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计划申报的项目,给予企业立项支持。对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支持数额的25%以上给予补助配套资金。

  (五)激励企业成为技术投入的主体。

  1.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每年一般性企业技术开发投入应占企业销售额的1.5%以上;市科技发展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占2%-5%;从事移动通信、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企业及计算机软件企业占5%以上。企业技术开发费低于规定比例的,不能享受政府科技经费补助。

  2.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以及新产品减免或返还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款;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净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税款应用于企业技术开发投入。

   3.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4.加强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管理。企业按本决定提取的技术开发经费应用于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等专项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并进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结转超过三年未使用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计征企业所得税。

  5.明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发展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机制。

  加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和多层次科技投资,形成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与风险投资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引导金融部门积极向科技创新项目倾斜;积极探索利用新型金融工具,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产品创新和出口创汇科技产品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改善创新投资的发展环境,大力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探索引进外资、横向联合资金等方式、方法;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加快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提高市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各类基金的引导作用和利用效率;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一)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自主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要及时以专利或技术秘密等形式予以保护。

  通过政策引导,推进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武器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企业把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中。加大专利资助及奖励力度,引导专利申请从国内申请为主向国内外申请合理布局转变,重点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持的支持,从数量和质量上不断提高我市专利技术的水平和档次。对2006年1月1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已在本市应用实施中产生经济效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维持费资助3000元/件。

  引导、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对牵头或为主制定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分别给予不低于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大力实施名牌战略。以自主品牌创新为着眼点,完善有利于企业品牌培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形成“共担投入、共享利益、协调运作”的品牌培育市场化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打造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名牌。对已获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的创新及再创新,财政科技经费优先给予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大中型企业开发具有前瞻性、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支持力度,提高我市企业未来的竞争力,保持我市经济持续发展。

  (二)扶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把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突破口,将市科技三项经费的70%以上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重点支持新兴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支柱产业、大中型企业有前瞻性的重大技术、产品、装备的自主或联合研发,优先支持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及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经费资助的高新技术项目,引导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按照企业发展水平,分梯次培育一批自主创新的企业群体,鼓励企业构建科技创新团队。结合产业发展,选择若干市科技发展重点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经费滚动支持和重点跟踪服务,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使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较快发展;充分发挥大企业在创新活动中的引领作用,引导和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开展带前瞻性的技术、产品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完善相关政策和环境,着力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活跃、效益突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使其成为我市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在现有的基础上,给予必要优惠政策,吸引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银行、风险投资机构和中介组织参与各种企业研发中心(基地)和产业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提高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的装备水平及创新能力。

  依托本市优势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一批事关柳州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和研究开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政府予以资助,并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的科研课题优先支持。

  (三)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产品首购制度。

  对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每年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认定,列出目录,实行政府首购政策和订购制度,实行政府首购政策和订购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优先采用,鼓励和支持全社会优先采用。

  (四)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

  在市科技计划的立项支持、科技进步奖申报评审等方面优先考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

  在科技项目立项时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权益归属,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企业,不予承担市级重点项目。市科技三项经费对有市场前景、进入产业化阶段的发明专利的实施给予优先支持。

  改进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重要依据,提高我市科技进步奖的质量、水平。

  四、推进产学研交流与合作

  (一)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

  加强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鼓励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通过成果转让、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共建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科技、资本、生产的优势,促使产学研各方形成利益共同体,推动产学研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支持我市和区内高校、科研所在柳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增强我市高校、科研机构的自主研发能力。鼓励市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我市重大科技项目及在我市创办产学研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等,集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我市骨干企业之力研究解决制约柳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难题,研发、推广、应用重大共性技术,力争在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开发上实现突破。

  (二)加大财政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市财政科技投入中每年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市科技三项经费设立“一招三引”(引智力、引技术、引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在“三周三会(全国、广西及柳州市科技活动周、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科技交流活动中签约项目择优资助,调动和鼓励企业参展参会、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单位实施职务技术成果,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连续3-5年内,从其实施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年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从其转让费或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此件发至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柳各单位)                                                                                                                                            (20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