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银发〔2014〕84号

来源: 柳州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 2014-06-04 17:37    |  作者: 柳州市科技局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推动柳州市经济转型升级,经多部门的共同研究,制定了《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5月22日

 

  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柳州,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

  第二章 贷款的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其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以后且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6年;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的专利权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专利项目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二)原则上有两年(含)以上与专利相关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纪录,有偿还本息能力;

  (三)信用良好,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信贷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二)有两个(含)以上共有专利权人的,非全部专利权人同意办理质押的;

  (三)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四)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

  (六)专利权属存在纠纷的;

  (七)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未按时缴纳年费的;

  (十)其他不符合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人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确保贷款能安全、及时收回。

  第九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况合理确定。

  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可以为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若对评估价值有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期限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权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它形式的补充担保。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人可根据所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前景、借款人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利率上、下浮,但浮动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及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等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合格后,市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款初审专用章”。

  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同意质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出质人出具的按时缴纳年费等费用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持初审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推荐意见及贷款人所需的其它材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相应贷款应采用以专利质押为主的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利率、资金用途;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借款人应将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等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取得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应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

  第十七条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起设立。借款人(出质人)应及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对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在发放贷款后,贷款人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变更登记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合同未结清前须变更或调整担保方式的,应先落实新的担保措施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注销原质押担保。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在7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物,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或质物无法处置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担保方式,要求相关第三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或处置相应抵押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公共信息服务职能,为贷款人及企业提供专利管理政策咨询、信息查新,宣传、培训,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数据库、专家数据库等,配合好金融机构做好质押融资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送: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各县支行,柳州市各县、区科学技术局,农业发展银行柳州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柳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柳州分(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柳州市分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柳州分行,广西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柳州办事处,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

    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送:柳州市人大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 办公室, 货币信贷管理科。

  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45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