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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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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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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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各业务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四条 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实施工作。 3.【规范性文件】《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柳科规〔2024〕3号)第五条 市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各县区 (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 |
1.受理责任:通知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评审责任: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分类;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会议审议立项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决定。 4.送达责任:经公示无异议后制发相关文件,按时办结告知。 5.监管责任: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和监督诚信科负责督促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履行的责任。 |
1.【规范性文件】《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柳科规〔2024〕3号)第四条 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监督、结题等工作,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具体包括: (一)项目征集: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中的科技需求,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社会各方的意见及建议,组织编制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受理:项目推荐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三)项目评估:市科技局依据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情况等对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项目组织进行立项评估,根据需要进行调研、答辩,择优逐批提出项目立项计划意见,经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三部门会商审核。 (四)项目公示与立项:拟立项计划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对异议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备案并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项。 (五)任务书签订:项目实行任务书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故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同自动放弃,市科技局予以撤销项目。 (六)经费申拨:前补助经费项目,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任务书和项目计划文件拨付项目经费;后补助经费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项目通过审核评审、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拨付经费。 (七)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要求如期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按要求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八)检查督促: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和项目年度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的无异常项目,最多进行1次中期检查。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立项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违法收受费用的。 4.在立项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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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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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