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为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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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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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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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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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专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为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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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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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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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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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0772-2635969,2610702 | |
投诉电话:0772—26323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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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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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为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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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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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10号)1.2.1级别管辖。 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对于跨市(地、州、盟)的重大专利案件,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办理。 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内的专利案件。 设区的市(地、州、盟)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专利案件。 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办理本行政区内的专利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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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对行政区域内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便利条件的案件,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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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六十日。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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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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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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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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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为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拟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检查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申诉或检举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科负责督促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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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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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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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