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科计字〔2022〕9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柳州市科技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动各级各类专家参与市科技管理活动的积极性,规范专家评审费发放,确保科技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参考《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财采〔2017〕18号)《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柳财行〔2014〕7号),结合柳州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对柳州市科技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科技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的范围
通过临时聘请科技专家,开展由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列支的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现场查验、中期检查、项目结题验收、科技计划专项监督检查、项目经费核查、创新平台和人才专项评审、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双创载体资质认定、双创大赛项目遴选、研发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科研诚信评价及其他科技评估评审工作,均应支付给临时聘请的科技专家评审劳务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出标准为税前标准。
二、科技评审专家会议评审(含网络视频会议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审时间计算。
评审地点在柳州市区内的,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结果时止。
采用网络视频会议评审的,从组织评审机构宣布评审工作开始时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结果时止。
评审地点在柳州市下辖县域范围的,往返路程时间计入评审时间,当日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集合出发地点完成签到开始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结果时止。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组织评审机构或者专家使用单位予以记录。
(二)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担任专家组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报酬增加100元。原则上每日评审劳务费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城镇非营利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8倍,结合柳州工作实际,每人每天劳务报酬最高为800元。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评审项目,通过随机方式很难在柳州市内确定合适评审专家,需要从柳州市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担任专家组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报酬增加100元。原则上每日评审劳务费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城镇非营利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8倍,结合柳州实际,每人每天劳务报酬最高1200元。
(四)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评审事项未进行即宣布评审工作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含市内交通费)误工补助。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评审差旅费。
三、科技评审专家网络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网络评审是指评审专家通过各类信息工具,不按规定时间集中统一组织的,各自独立地对评审项目直接出具有效意见的评审。采用网络评审的评审方式按照评审的项目数量计算劳务报酬,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100元/项;评审专家是国家级特殊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200元/项。每天评审的项目总数不超过8项。
四、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一)评审地点在柳州市区范围内的,交通费均由专家个人承担;评审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组织评审单位负责提供评审专家伙食,餐费按市级财政标准据实报销。
(二)评审地点在柳州市下辖县域范围的,由组织评审单位统一租车或申请公务用车出行。给予评审专家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不计入劳务报酬),并根据实际进行分摊,专家住宿费根据凭据报销。
(三)评审专家为柳州市市外专家的,住宿费和城市之间往返的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根据凭据报销。伙食费按照本条第(一)、第(二)点执行。
五、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发放和管理
(一)评审劳务报酬原则上采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到评审专家个人账户。获得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评审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其他评审劳务报酬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
(二)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组织机构代表和监督人员不得获取劳务评审报酬。
(三)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评审工作,由项目管理机构先行代付专家劳务报酬等相关费用,汇总相关票据后按程序向市科技局报销。
六、其他事项
(一)在外地组织或委托外地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评审,专家费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单位职责参加本单位或外单位组织、管理的评审活动,不得对其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费用。中央和自治区文件规定必须在工作日之外开展的评审活动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的评审活动应经所在单位批准。
(三)受邀专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严格保密、遵守相关纪律和要求。对未能尽到职责或违反纪律的专家,或利用评审、咨询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专家资格,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