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年费减缴期限有新规

延长三年可节约60%以上的专利年费

来源: 柳州日报  |   发布日期: 2015-12-29 05:00    |  作者: 柳州日报

  近日,记者从柳州市知识产权局获悉,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近期发布《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将从前3年延长至前6年,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以节约60%以上的专利年费。

  按照规定,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条件的专利权人,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3年,延长为前6年。也就是说,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至3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将自动享受第4至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而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至5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但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日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第4至6年度的年费应当全额缴纳。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专利局申请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据悉,专利年费(又称专利维持费)是指为了维持专利继续 有效而依据规定向专利行政机构定期缴纳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原规定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应收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等五项费用,若经专利局批准,可以缓减,而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且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但若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如上所列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享受减缓优惠。

  同时,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若有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等情况,专利费用减缓请求将不予批准。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说,这项规定,有利于促进技术不断创新,提高权利人的专利受益,减少专利的维持成本,同时避免一些高质量专利提前进入公有领域,提高专利制度的运行绩效。(记者荀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