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布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7月19日下午,广西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开发布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问题和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我区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的要求,突出强调了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条例》将于2013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共分为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和附则,共7章48条。《条例》明确了广西科技发展战略——提出科技发展要实行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桂、人才强桂、创新驱动战略,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广西。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
与以前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对科研开发与成果应用作了专章规定,并增加四项制度措施:一是设立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社会加大科学技术投入,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二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科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开展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四是规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转化,明确科学技术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科学技术成果持有者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其次,《条例》专门增加了“保障措施”一章,在保留原来有关科技经费、科技管理内容的同时,还增加了政策支持、科技进步考核、科技资源共享、科技评价等内容,促进全区科学技术进步。
同时,《条例》为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建立了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制度。《条例》规定: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立项的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此外,《条例》强调了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确立了企业科技融资的制度,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投入和创新成果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条例》还明确了政府的科技投入职责,规定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比例,自治区本级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点五,设区的市、县级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一和百分之零点五。
当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大新闻发言人冯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耀龙、副主任委员范小辉,广西科技厅副厅长李昌华等领导参加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来自中央驻桂媒体和自治区级媒体的40多名记者参加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