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科成字〔2021〕110号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桂政发〔2021〕1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各类科技创新资源要素向先进生产力集聚,推进科技服务业要素市场建设和改革创新,提高科技成果中间试验科研开发能力,完善我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步伐,支撑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实际,布局和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目标定位
中试基地是开展科技成果中间性放大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与中试熟化服务平台。中试基地的目标是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的技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高水平科技供给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前端聚焦、中间协同、后端转化”科技创新总体思路,以市场化、专业化中试服务为导向,融合成果、技术、人才和资本等创新要素,深化运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构建行业布局全覆盖、开放共享的中试服务体系,满足行业科技成果中试放大、工艺验证、熟化服务需求,实现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的顺畅衔接,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发展。
(二)主要任务
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分批建设认定自治区级中试基地,2021年认定自治区级中试基地5家以上,到2025年认定50家以上。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中试基地,力争实现重点细分行业、各设区市全覆盖,形成服务全区的机制灵活、供给有效、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成果中试研究服务体系。
二、组建原则
(一)立足产业需求。聚焦自治区重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需求,面向新材料、新能源、机械制造、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向海经济、轻工纺织、生物医药、绿色家居、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制造以及广西的传统特色产业、优势特色农业及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领域,围绕满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需要,布局建设中试基地,为推动科技成果从小试向产业化技术水平跃升创造条件。
(二)依托现有基础。主要依托区内科技园区、高校院所和龙头企业的国家级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平台已有的科研和中试研究设施设备,聚焦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短板,通过进一步改善提升中试条件,建立完善中试研究服务的管理制度体系,承担科技成果中试开发研究任务。
(三)坚持开放共享。引导各类创新主体自愿选择、自主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相关资源,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科技园区、高校院所和龙头企业独立或联合组建。按照“开放共享、支撑产业”运行原则,为区内有需求的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和科研单位依托自治区认定管理的中试基地,通过购买服务或合作开发等形式开展中试活动,形成供需结合、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推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三、建设条件
(一)能力条件。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试任务必需的实验和生产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二)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结构合理,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
(三)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对外服务制度,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四、认定程序
自治区中试基地建设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科技厅是自治区中试基地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中试基地建设指南提交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所属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择优推荐。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对符合中试基地建设条件的,择优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
(三)评估论证。自治区科技厅对获推荐的中试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
(四)认定授牌。自治区科技厅对通过评估论证的中试基地进行认定,正式立项并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称号,挂统一标牌,实施统一管理。
(五)考核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相关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制订考核规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自治区中试基地开展绩效评价,据此作出分档奖补、整改和撤销认定等决定。
五、支持政策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设模式,中试基地建设单位应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基地建设和项目研发资金由政府扶持、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融资、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等分担,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为中试基地持续开展中试研究提供资金保障。
(一)建设支持。
1.对经评审通过给予直接认定的自治区级中试基地,未享受过相关培育扶持政策的,择优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财政资金后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升级和完善中试研究专用设备条件,提高中试研究服务能力,开展中试项目科研工作等。
2.对面向自治区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平台,属于自治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建设范畴的,择优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财政资金后补助。
3.由自治区财政支持的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经费,原则上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和使用完毕。
(二)运行奖补。
自治区级中试基地获认定后,中试基地按照市场化运行原则,自主确定中试服务项目,开展中试研发工作。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未获建设支持的中试基地,从其获认定的第二年开始(已获自治区建设支持的中试基地,从其获认定的第三年开始),按照中试基地开展的中试研究开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一定的奖励性后补助。同时,支持自治区级中试基地优先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通过中试基地合作开发或购买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并按照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相关管理办法择优给予相应项目资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加强对中试基地布局建设的指导,做好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组织申报、评估论证、认定管理、绩效评价、指导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做好本部门、本地区中试基地的培育、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完善政策体系。自治区科技厅在广西科技计划中安排自治区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形成稳定的支持政策。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应利用各自的资源,制定相应的政策,在资金、土地、税收、项目、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中试服务需求方使用科技创新券向中试基地购买中试服务,优先支持自治区级中试基地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中试基地运行绩效评价工作,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自治区级中试基地予以摘牌,并视情况追回自治区财政资金。对自治区级中试基地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先进做法及时总结和大力宣传,推动全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