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2022-11-18 17:25    |  作者: 平台科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决策部署,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工作举措和改革措施,全力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在柳州落实落地,推动科技创新进一步在柳州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市科技局牵头制订了《柳州市创新联合体组建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印发,现将政策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在科技自立自强上取得更大进展,催生更多新技术新产业,开辟经济发展的新领域新赛道,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形成柳州科技创新发展新优势,把科技的命脉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柳政发〔20221号)《柳州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依据文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桂科政字[2021]112号)

(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十三届第68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八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分工合作及定位。

   (二)目标任务。

确定创新联合体主要目标,即针对柳州市重点研发领域和新兴产业开展技术攻关。

   (三)组建条件。

分为创新联合体申报机构资质条件、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申报条件、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条件、创新联合体内部组织机构、创新联合体经费管理制度、柳州市政府对创新联合体组织管理方法六节。

创新联合体申报机构资质条件”。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企业应处于行业领先或骨干地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

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申报条件”。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且制造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应达到5亿元以上、科技与信息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达到1亿元。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应达20人以上,创新型企业特征明显,具备高水平学术交流和行业技术服务能力,原则上一个牵头单位仅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

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条件”。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创新联合体内部组织机构”。创新联合体执行机构为常设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创新联合体经费管理制度”。创新联合体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柳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科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柳州市政府对创新联合体组织管理方法”。对柳州市党委、政府重点扶持或柳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联合体,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论证或建设。

   (四)组建程序。

分为确定牵头单位、签署联合共建协议、选聘首席专家、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核准五节。

   (五)创新联合体主要工作任务。

分为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区域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培育和技术标准攻关、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六节。

   (六)支持措施。

分为支持创新联合体有关单位联合申报和承担柳州市重大科技项目、组建或参与建设创新平台、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鼓励承担柳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优先认定创新联合体内部创新创业载体为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在创新联合体内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力激发机制、优先为创新联合体中的创新型企业提供服务、支持创新联合体参与或承办各类双创活动赛事十节。

   (七)监督管理。

创新联合体在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或变更牵头单位。创新联合体应在每年1231日前向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的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任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

(八)其他事项

四、制定过程

(一)文件起草调研阶段(20227-8月)。

(二)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阶段(20228-10月)

20228月,局内征求意见阶段。20229月,向全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阶段。自2022823日起,在柳州市科技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2110月初,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请印发阶段。

(三)报请审议印发阶段(202210-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