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估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日期: 2021-09-30 15:56    |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为加强广西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规范园区绩效评估工作,引导和激励园区加快科技创新投入与建设步伐,推动园区可持续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现将相关起草工作和有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区农业科技体制不断深化改革,我厅修订了《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以桂科农字〔2020〕71号文件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其公布实施之前已批准建设、验收认定的园区需按该办法重新申请认定,认定园区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奖惩。因此,为规范园区绩效评估工作,我厅及时启动《评估细则》编制工作,经历摸底研究、意见征集、调研讨论三个阶段,最终形成当前《评估细则》。

二、起草依据

《评估细则》编制主要依据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17号)、《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桂科农字〔2020〕71号)等政策文件。

三、编制思路

评估工作坚持注重质量、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园区创新辐射能力取得明显进展为目标导向,着力推进园区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强化建设工作的谋划、落实和督导,以园区基础条件建设和成果转化能力建设为着力点,完整反映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建设情况,与现有统计制度相衔接,保证绩效评估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四、起草框架

《评估细则》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评估内容、评估材料、评估程序、结果运用、附则,共22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评估周期,组织单位职责及绩效评估参与各方应遵循的原则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章评估内容,共4条。明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成内容、评估方法、评分标准及评定结果原则等。

第三章评估材料,共2条。明确园区绩效评估材料清单及材料涉密内容执行依据。

第四章评估程序,共3条。明确园区建设责任主体、山区中心、评估专家组、园区管理办公室、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等行为规范。

第五章结果运用,共3条。明确园区绩效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级结果运用。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期限。

五、关键点说明

(一)提高评估工作科学性和效率。

一是各方职责做到权责清晰,《评估细则》明确了绩效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广西山区综合技术开发中心受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组织开展具体评估工作,各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准备评估材料以及承担材料失实的责任。

二是评估周期实行错峰评估,《评估细则》明确了园区须定期参加绩效评估,保证园区评估平等性。此外,广西山区综合技术开发中心将组织开发完成园区信息管理系统,园区绩效评估信息数据填报主要在线上进行,有效促进评估工作网络化、智能化、便捷化。

(二)完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一是指标体系凸显四大功能建设进展,《评估规则》的指标体系重点围绕园区四大功能定位和其他相关现代农业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了5个一级指标内容,园区四大功能定位内容重点围绕《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对园区基础条件建设和成果转化能力建设要求要素设置,指标体系更具针对性。

二是设置了“必须”标准和“鼓励”标准协同推进,《评估规则》的指标体系包括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控制项是园区建设的标准配置,是园区绩效评估合格以上等级的前提条件,控制项中任何一项未达要求则该园区绩效评估直接评为不合格;评分项是园区绩效评估周期内园区各项建设成效新增量构成的评估指标;加分项是实现园区更高建设要求的新增量构成的评估指标,以鼓励园区建设、管理的提质升级。

三是为激励园区培育农村新动能积极性,园区绩效评估总分值由评分项和加分项的得分总和组成,其中评分项理论分值100分,其实际评分超出100分的,超出部分可计入总分;加分项(除园区宣传工作外)累计得分不设上限。

(三)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

一是建立评估结果挂钩机制,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园区,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优先给予支持,同时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按园区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有实质性挂钩。

二是建立整改责任制,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园区,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限和要求另行通知),整改期间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整改结束后应申请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仍按本细则规范进行。重新评估仍然不合格的,撤销园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