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日期: 2021-07-08 11:10    |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自治区科技厅修订印发了《广西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国家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2019年9月12日,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管理运行机制、撤销、用人机制、评价体系、信息公开、政策措施支持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2020年5月22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2020年8月,以自治区政府名义成立了广西产业技术研究院这一新型研发机构。

(三)现行《管理办法》与我区目前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2019年5月6日,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我区已依据该《管理办法》开展了两批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对规范和推动我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起了积极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发现现行《管理办法》在认定条件、考核机制上一些内容与实际管理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如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现行《管理办法》未明确定义业务范围和举办单位性质,《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未明确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模式;部分认定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条件不够完善,不够细化,不利于认定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周期较长,实际工作中不利于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和扶持。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我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广西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关键共性技术,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功能包括:开展技术研发、转化科技成果、孵化培育科技企业、集聚培养高端人才等4个方面。

(二)进一步细化各有关单位的职责。一是对自治区科技厅的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对其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引进新型研发机构;三是对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培育、组建、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并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四是对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的职责: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三)完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条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符合6方面条件:一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广西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机构,其主要办公和研发场所设在广西,且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二是具有以下研发条件。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应满足:收入总额100万元及以下的不低于30%,收入总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不低于20%,收入总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000万元)的不低于10%,收入总额1亿元至10亿元(含1亿元)的不低于5%,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不低于3%;连续三年成果每年转化至少1项以上;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以及成果转化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三是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市场化的决策及成果转化机制等高效的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四是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广西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以研究开发为主,聚焦广西产业振兴和工业崛起,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目标定位,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主要从事检测认证、教育培训、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五是以合同科研和科技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主要以合同科研和科技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其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原则上不高于40%。六是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发起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四)明确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模式。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投管分离,独立运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其中,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五)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责任。一是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受托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二是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配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计调查,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等相关情况。对未配合统计调查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其当年考核等次列为“不合格”。三是新型研发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纪律,确保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四是新型研发机构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和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有关规定处理。在申报认定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3年内申请资格,并将其及负责人记入广西科研失信记录“黑名单”3年;已经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失信或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其资格并收回牌匾,取消其及负责人的申报资格3年,并将移交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加强与现行有关政策文件的衔接。一是明确提出新型研发机构从获得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有资格享受《广西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政策优惠,可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扶持资金项目;二是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考核,从第二年度开始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等次为“优秀”和“良好”的按《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给予奖励性财政补助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