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日期: 2020-12-28 15:41    |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促进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广西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若干措施》制定背景

201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要建设世界一流科研院所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2018年新型研发机构首度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2019年9月12日,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对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先试。”2020年5月22日,自治区出台“广西科改33条”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因此,制定《若干措施》是落实上述精神和要求的具体行动。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培育和引进创新人才、推动产学研结合和加快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创新载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融合“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应用”于一体的科技创新链条,能够尽快实现从源头创新到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的快速转换,尽快获取一批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区科技创新工作虽取得不少成绩,但是科技创新资源不足的短板依然突出。制定《若干措施》有利于促进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有利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凭借灵活引人用人机制和人才激励制度,聚集高端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有利于服务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和人才集聚,有利于通过市场化运行机制,激发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活力,构建产学研资一体化合作机制,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面提升广西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二、《若干措施》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制定主要依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各新型研发机构关心的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使用、用地保障、组织保障等方面制定了15条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加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方面,从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和加大新型研发机构引育力度等方面提出2条措施。

(二)在深化新型研发机构机制体制创新方面,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开展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支持引育高层次人才、支持条件成熟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和开展科技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试点等方面提出5条措施。

(三)在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税收优惠和要素保障方面,从对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需求等方面提出2条措施。

(四)在激发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活力方面,从支持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创新或创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加大孵化服务激励、支持采用创新券购买研发服务等方面提出4条措施。

(五)在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保障机制方面,从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和加强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2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