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日期: 2020-09-17 11:30    |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扩大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并实行章程管理的有关精神,指导全区的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桂科政字〔2020〕1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科研事业单位章程是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开展科研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科研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监督评估的重要依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科研机构制定章程,探索理事会制度。2017年,为指导和规范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要求选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试点。2019年,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再次强调科研院所及高校完善章程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组织所属高校完善章程,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家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体系。2019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24号),强调深化科研机构评估改革,推动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实施章程,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2020年5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再次强调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结构,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的职能、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等开展科研活动。因此,印发《指导意见》将有序推动我区科研事业单位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探索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效、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同时参考《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24号)、“广西科改33条”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包含4部分,分别为制定原则、制定内容、制定和修订程序、保障措施等

(一)制定原则。主要包括:党的领导,强调应充分发挥科研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制定,章程制定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科技进步法律法规、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关事业单位管理政策文件依法依规制定;促进创新,要求章程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保障学术自由,体现科研事业单位特色;条文规范,要求章程应当内容清晰、表述规范,条文内容应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二)制定内容。主要包括:科研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的全称和简称、住所地;科研事业单位的宗旨、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社会服务职能和业务范围等基本内容。同时,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章程中载明:院所领导体制;设置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职工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以及议事程序;科研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等。

(三)制定和修订程序。包括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讨论、会议审议、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修改、正式发布等环节。科研事业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重点强调章程起草的民主性、大众参与性和专业性。

(四)保障措施。分别对起草单位、主管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要求。其中起草单位要深刻认识章程制定的重要意义,并营造学章程、守章程、依章程办事的良好氛围。主管单位一是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对章程明确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原则上不得干预;二是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履行章程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于2020年开展试点工作,并设定了下一步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