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   发布日期: 2019-12-16 17:47    |  作者: 广西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大会精神,积极推进“三百二千”科技创新工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近期修订出台了《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9〕94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自《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桂科计字〔2014〕155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正式印发以来,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得到了有效规范和加强,工程中心成为了广西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广西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组织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平台。但是,在工程中心组建验收、考核评价等过程管理中,还存在培育周期长、认定标准较为笼统、对评价结果运用不明晰等诸多问题,不能充分体现“优胜劣汰”和调动依托单位的积极性。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平,提升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更好地服务全区科技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总体思路

(一)紧紧围绕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大会会议精神及“三百二千”科技创新工程工作部署。

(二)精简过程管理,取消建设培育环节,采用认定制。一般不开展现场考察评估,切实减轻依托单位和工程中心负担。

(三)严格遵循工程技术研究领域平台建设规律,坚持依托企业为主,坚持自主管理,坚持产学研结合,坚持技术或产业领域唯一性,坚持开放、流动,坚持定期考评、动态管理。

(四)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不同的工程中心实行分类指导,坚持优胜劣汰,充分调动依托单位积极性。

(五)力求落实,注意与相关法律制度和各项创新政策合理衔接,紧密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

三、文本框架

新《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八个条款,增加五个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三条为本管理办法的依据、定位、原则等。

第二章职责,第四至八条为工程中心综合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工程中心和共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至十一条为工程中心申报认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二条至二十一条为工程中心运行与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相关规定。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为工程中心开展年度考核与定期绩效评估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至二十八条为工程中心命名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期限。

四、新《管理办法》的亮点和特点

新《管理办法》呈现出“两个明确,六个突出”的亮点和特点。

(一)两个明确:一是明确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二是明确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支持其进一步提质升级。

(二)六个突出:

1.突出精简流程,取消培育环节。

为更加科学高效地开展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借鉴安徽等省工程中心认定办法,经过充分调查与研究,新《管理办法》进一步实施管理改革,在工程中心认定程序上取消培育环节,改为直接认定。通过设定一定的认定标准和原则,凡符合“两个2五个1”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为工程中心,大大精简了管理流程。

2.突出创建要求,细化认定条件。

为贯彻落实全区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大会精神,实现工程中心的“保量提质”,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了认定条件,提出了“两个2五个1”要求。即:固定研发团队人员20人以上,近三年内主持国家、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授权发明专利等共10项以上,科研集中用房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上,申报前三年连续投入建设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以上(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来累计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3项,或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或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入账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依托单位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

3.突出企业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提出“工程中心建设坚持依托企业为主,其他具有一定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辅的原则”。同时在第三章第九条认定条件中明确提出“依托单位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其专业方向须与广西重点产业紧密结合,须与1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该措施有利于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产业创新体系建立,提高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4.突出细化权责,明晰各方责任。

围绕工程中心的定位,新《管理办法》第二章强化了各方职责,明确科技厅是综合管理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是业务主管职责,依托单位是具体责任单位和建设主体,工程中心是在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科研机构,共建单位是协同单位。各部门(单位)责任清晰,共同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推进工程中心不断提升研发水平。

5.突出绩效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精神,工程中心实行绩效管理,三年一评估。其绩效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条件保障与组织管理情况等,需在以上方面体现出明显进步,才能获得“优秀”或“合格”等级,充分发挥工程中心的争先创优作用。

6.突出结果运用,推进优胜劣汰。

为表彰工程中心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优先安排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创建国家级平台。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二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取消工程中心称号。另外,明确对被撤销工程中心称号的单位,经积极整改,两年后自评达到基本认定条件的,允许重新申请认定。通过对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做到奖优罚劣,实现优胜劣汰。

 

相关政策: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